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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浅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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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浅思.doc

上传人:omfadaz599 2016/1/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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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浅思摘要即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自1979年刑诉法制定实施以来的一次重要修改,此次修改涉及众多方面,出现了很多新的制度、程序,其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更是设立了专章,将未成年刑事案件归类为特别程序,规定了从原则方针到侦查、起诉、审判各具体阶段的不同制度,是踏出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向保护的坚实一步。本文将重点从制度的设计理念、具体法条规定、具体实施等方面针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一个浅要分析。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教育作者简介:焦宗莲,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正科级检察员;李佳凝、刘艳丽,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员。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0-02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将“教育、感化、挽救”确立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年龄小,对法律不了解不熟悉,多是初犯、偶犯的特点,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他们一次从新来过的机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在一定条件下,不通过起诉审判的方式而是采用诸如社区矫治等方式让未成年犯罪人有一次改正的机会。一、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起诉的规定在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第二十条就有所涉及?,但是并没有明确写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是结合法定或酌定情节的不起诉制度,与刑法的规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没有强调对未成年犯罪的一种“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明确写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句,“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除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外,还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和解,并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像与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的考验期,所以是否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会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如果出现应该适用何种制度,这值得在办案中具体分析。二、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构成首先是关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综合来看,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定都是以犯罪时的年龄来确定。结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也是为了给未成年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也应当适用犯罪时未成年这一原则,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是结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和追诉时效,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仍然年龄偏小,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对象。其次,对于刑诉法中规定“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