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由于民间的需求及立法的仓促等原因的制约,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的行为从入罪之初即在学界与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木文试图从刑法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操作两个层面阐述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驶入罪后所带来的客观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一种民意或舆论的胜利,是立法不理性的体现。在目前立法短期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在适用法律时,采用解释论的立场,始终将该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看待,在该罪的构成要件中增加危险的量的成分,将其区别于行为犯,在认定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时允许行为人反证的存在,才能不致于将刑法“触角”伸地过广。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从危险驾驶罪出台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危险驾驶入刑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存在的分歧为切入点。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探讨醉酒驾驶是否应当入刑。肯定说以风险社会的理论和原有控制模式失效为基础肯定酒驾入刑;否定论以刑法谦抑性及民意对刑法虚幻的需求理论否定入刑。第三部分从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分析醉酒驾驶罪的成立要件。然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醉酒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第四部分就定性层面从犯罪排除的角度及犯罪构成的角度论证醉酒驾驶入罪与否两种观点的合理性。第五部分从量刑层面就醉酒驾驶犯罪在实践中判处刑罚应当考虑的量刑情节加以阐述。最后从醉酒驾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理性分析醉酒驾驶入刑的利与弊,提出存在问题的根源即该罪的犯罪构成是一种行为犯的犯罪构成,其背后的判断逻辑是行为犯构成与否的逻辑,但是,在立法过程中是作为危险犯来规定的,是理想中的危险犯与表述上的行为犯的紧张关系。木文的目标是通过对醉酒驾驶罪理论与实际的分析,以期找到解决该罪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方法,实现刑法罪刑相应原则价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犯;行为犯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ABSTRACTDuetothecausessuchassocialrequirementandrushinglegislation,theactionofdangerousdriving,especiallydrunkdriving,,,,,,’Scourt,thesupremepeople’;oneisaffir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