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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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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2/6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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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党费收缴管理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党费收缴、管理办法。一、党费收缴:(一) 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公司党组织中的共产党员,必须按时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党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二)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10000元以上者,交纳2%。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三)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四)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领取养老金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五)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党费。(六) 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因病、外出等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纳党费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七)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按规定应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公司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连同党员所交党费一并上交湖北省委组织部,再由湖北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党员本人出具收据。(八)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的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九) 党组织应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十)全体党员应当在每月30号以前主动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收齐后5日内交公司党办,公司党办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党支部党费收缴情况。二、党费使用(一)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公司每年定期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湖北省国资委,公司留用50%。(二) 公司留用党费应严格按照中组部有关党费使用途径使用。其具体使用范是:1、党员培训;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三)严格党费使用审批制度。1、明确审批权限。每年初公司应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公司党委报送“当年党费使用预算报告”,经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