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院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学院实行一级预算。。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预算包括学院公共预算和专项预算(包括政府专项资金)。第六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七条学院预算由各学院、系、部以及办公室(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的预算组成。各二级单位的预算原则上要与本单位的工作计划逐项匹配,不得编制机动预算。第八条经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二级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九条学院预算按学期编报。第十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学院预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和批准机构。第十二条学院筹资预算方案草案、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方案草案由院务会制定,并报董事会审定。第十三条学院院务会对学院经费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调整意见,报董事会审查批准。第十四条财务科具体汇总编制学院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组织学院预算的执行;定期向院务会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五条学院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学院教育事业费收入、学院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含非同级财政专项拨款)。第十六条学院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十七条学院专项预算收入包括同级财政专项拨款、非同级财政专项拨款和纵横向科研费等收入。学院专项预算支出包括同级财政专项、非同级财政专项和纵横向科研费等支出。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八条财务科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预算草案的通知。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第十九条各二级单位的预算应当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日程统筹考虑,根据其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过科学论证,细化到具体项目,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预算草案报财务科审核汇总。第二十一条学院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教学项目等重点支出。第五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二条学院的预算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长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院务会应当分别于每年七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学院下一学期经费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审查。第二十四条财务科应当分别于每年七月五日、十二月五日前,将学院预算草案递交院务会审议。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在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前,将经本单位预算草案提交财务处进行审查汇总。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该在做好学期预算的基础上,按月分类编列预算到具体项目报财务科执行。第二十七条预算经董事会审查通过并由董事长批准后,院务会转由财务科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单位批复预算。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二十八条学院预算组织执行的具体工作由财务科负责。第二十九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第三十条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董事会审查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预算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三十一条预算收入征收单位必须依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应收的预算收入。第三十二条各二级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第三十三条学院应当对各二级单位的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学院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第三十五条院务会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财务科严格管理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第七章预算调整第三十六条经董事会审查批准的学院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三)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第三十七条在预算执行中,各二级单位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预算调整方案经本单位审查批准后提交财务科。对于必须及时支出的预算调整事项,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院长报请董事长批准后,财务科按董事长批示处理。第三十八条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与预算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