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10年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成员组成,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有相关知识及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一)根据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管理和经营的需要,对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权限。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编写相关材料,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召开临时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董事会决议安排任务时;(二)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自行讨论提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时。前款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相关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章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