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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3/11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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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克靖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是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的定义,寥寥三十几个字,看似简单,但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颇为复杂,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融资需求相冲突,影响经济发展,应予取消。从现在及可以预见的我国金融政策来看,取消本罪是不切实际的,完全放开将严重冲击国家金融秩序,但是,可以作调整,适当放宽,使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满足融资需求取得平衡。本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储存管理秩序。金融储存管理制度,是国家调控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我国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制经济,要求市场经济主体按照法律对市场经济体制预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运作规则,预设的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及有关交易规则进行运营、公平竞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严重削弱国家通过金融政策宏观调控经济的杠杆功能,也干扰和混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市场,造成金融市场从内部到外部交易无序,市场运作失规。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擅自提高利率等非法手段吸储,破坏了金融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阻碍社会主义资金市场健康发展,也影响到价值规律对整个社会供求关系的正常调节作用。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犯罪手段可归结为如下四大类:第一,非法提高存款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存款利率、贷款利率都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第二,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第三,依法不具有经营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经营公众存款业务。此类行为人由于不具法定资格擅自经营公众存款业务,无论其是否提高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违法。第四,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行为人不以吸收存款名义而假借其他名义在公众中吸收存款。如果行为人根本不打算到期还本付息,则构成集资诈骗罪。需要强调的是,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不问危害后果。反映了我国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行为的立法政策。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对于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不限,除单位本身外,还包括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法为国家法律禁止、仍故意为之;或明知自己没有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法定资格,擅自经营该业务。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量刑需根据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刑法》分则对应的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和《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判处刑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无罪案例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他人借款行为之定性),如果借款信息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借款对象属于可控范围内,该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