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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补助金监管办法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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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补助金监管办法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786321826 2016/3/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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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政专项补助金监管办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由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上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及通过县融资平台等形式取得的银行贷款等项目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县发改部门、监察、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向县政府提出各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三)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四)审核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六)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县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三)会同县财政、发改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资金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五)积极配合审计、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六)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县政府或相关部门报送自评结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以及对通过发改立项下达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第八条县审计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延伸审计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第九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察,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十条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第十一条县级专项资金设立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依法依程序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拨付手续:(一)分配到县本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分配到县本级非预算单位的,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后,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二)年初预算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