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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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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妨害司法罪1、【1】关于共犯:非特殊主体可以构成有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的共犯,eg.***罪、受贿罪、偷税罪、***罪;依照刑法理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相当的社会危险性、刑事违法性、应收惩罚性。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是成立真正身份犯的要件,无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构成这种犯罪,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即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胁从犯、从犯,也可以成为主犯,甚至是犯罪的首要分子。【2】关于主犯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主要和次要作用是相对于各个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言的,而非各个共犯的罪行轻重而言的,没有从犯并不影响共同犯罪案件的成立,但是共同犯罪中不可能没有主犯,没人其主要作用,案件就不可能发生。【3】t30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是实事求是的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是正当合法的;不顾事实设法为其规避法律是不正当非法的;而二者之间无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超过了一定的质,提供法律帮助就会向协助规避法律转化,有合法变为非法。主观故意:严格区别与把握辩护人依法履行法定责任与妨害作证的行为,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很重要。若仅仅具有以暗示的方式教唆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其有伪证罪的故意的话,那么当其向在押被告人串供之时,其作伪证的心态则暴露无遗。一要结合个案的外部条件和辩护人的职责义务,判断其是否存在“明知”的充分条件;二是从其客观行为入手,分析其是否具有明知。本罪为抽象危险犯,无论是否出现扰乱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结果,只要实施了行为,即可认为出现了该抽象危险结果。2、t397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t399徇私枉法罪:司法机关人员t310窝藏、包庇罪【1】t399是否意味着司法工作人员这要实施了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都要以此罪论处?不是的,还要看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若未起主要作用,不定此罪,应按共同犯罪统一定为包庇罪。【2】包庇罪的既遂:结果犯已出现了特定的犯罪结果为既遂,行为犯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为既遂,不论结果发生与否,危险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足以发生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不能单纯以犯罪结果为依据,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要求掌握不同标准,该罪为行为犯。3、t309扰乱法庭秩序罪此种案件可以由该法庭合议庭直接审理、判决,如果原审判组织为独任审判的,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销赃罪、窝赃罪:已经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窝赃、销赃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事前无通谋,事后明知却窝藏销售的,以此罪,事前通谋的应以共犯论处。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本罪的主要特征之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的基本要素。因此,搞清“明知”的具体含义,对及时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事前通谋:共同犯罪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对于事前通谋、事后销赃的共犯来说,至少要知道实行犯将要实行什么性质的犯罪行为。【3】只要行为人故意窝藏赃物的,即应构此罪,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是出于贪利、包庇还是避免受牵连的动机,均在所不问,不影响此罪的成立。5、t3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是否以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然是妨害公务罪的一种,这是不难理解的。但二者之间有相似之处,表现在:其一,两者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这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其一、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其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本条(妨害公务罪)与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比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