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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单位代码 10475 学号 104754100069 分类号 D924 硕士学位论文( 专业学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问题研究专业学位领域:刑法专业学位类别:法律硕士(非法学) 申 请人:常慧娟学业导师:张亚平副教授二〇一三年五月 A Study on the Crime of Illegal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to the Graduate School of Henan Universit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Juris Master By Chang Huijuan Zhang Yaping Feng Jianguo May, 2013 关于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本人向河南大学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据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说明、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其他人为获得任何教育、科研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不存在舞弊作伪行为,文责自负。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1 年月日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本人经河南大学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作为学位论文的作者,本人完全了解并同意河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要求,即河南大学有权向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数据收集机构和本校图书馆等提供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本人授权河南大学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学位获得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201 年月日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签名: 201 年月日 I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立法过程,目前是一个频繁高发的罪名。在当前经济条件下,由于民间自发融资效率高、没有繁琐的审批手续,很多企业都把它作为自己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虽然法律对如何融资以及融资的手段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仍不健全,这种高风险的民间融资行为不能保证资金的流通安全,容易造成公众财产的损失,结果严重的会造成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的混乱, 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这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处罚,情节轻微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情节严重的,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样的处罚模式虽然能够对这种危害行为起到一定的打击作用, 但是由于这种行为能够给非法集资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高额利润的诱惑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屡禁不止,行为人直接“吸储”或者“转手”民间资金用来放贷,赚取高额利息差,给社会公众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如实践中的“吴英案”,影响范围广泛,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针对这些行为,刑法给予了严厉的处罚。但是过于严厉的处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广泛的争议,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到底是恰到好处?还是过犹不及?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一时之间成为人们争向讨论的话题。本文针对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旨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来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问题,具体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立法完善。通过对以上四个部分的比较分析,希望能在实践中更加准确地辨认本罪,以更好地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本文可以分成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以及当前对于本罪的立法现状。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其确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规定最早可见于行政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法规已经不能完全规制这种违法行为,因此又出台了单行刑法,最终本罪被确立在1997年刑法典当中,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又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来帮助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第二部分:本文的第一个重点部分,主要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关于本罪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理解在学界存在较多争议。针对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分 II 析论证得出,在犯罪主体方面,应该包括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在犯罪客观方面,列举了和界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方式, 以便于实践中对此种危害行为的认定。在犯罪主观方面,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即可,无论其是否具有“信贷目的”。在犯罪客体方面,通过对比学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