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140 - 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1 年 8月 1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986 ) 2630 号文的要求, 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设计、公安部门和生产厂等单位组成规范编制组共同编制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现状作了较广泛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国内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吸收了对卤代烷、干粉、二氧化碳、泡沫等各类灭火器的灭火级别进行验证灭火试验的成果;参考了美、英和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院校、公安消防以及使用单位的意见; 经多次讨论修改, 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规范共分六章和六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灭火器的选择、灭火器的配置、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等。鉴于本规范是初次制定,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 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 认真总结经验, 积累有关资料和数据,连同对本规范的意见和建议寄交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二路 601 号,邮政编码 200032 ) ,以供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0 年 10月 6日第一章总则第 1. 0. 1条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 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规范。第 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 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第 1. 0. 3条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第 1. 0. 4条工业与民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第 2. 0. 1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补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 2. 0. 2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 2. 0. 3条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