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1(国铁科法〔2014〕33号,2014年6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国家铁路局为监督铁路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生产、销售铁路专用产品进行有计划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与处理活动。监督抽查范围主要是铁路建设、运输与设备制造中涉及安全、质量及环保等铁路专用产品。第三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第四条 监督抽查质量检验依据是被检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有关技术规范等。第五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按年度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可补充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履行铁道行业技术监督职能,负责监督抽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拟定监督抽查有关办法; (二)组织编制监督抽查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四)编制并发布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五)协调解决企业申诉、投诉及其他有关问题。国家铁路局有关部门与单位配合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与专业能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检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与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程序; (二)依据监督抽查计划与检验实施细则,制定产品抽查方案,并负责进行产品抽样与检验; (三)编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四)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报告。第三章计划与实施细则第九条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编制应根据铁路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与项目经费情况,安排重要、关键产品与反映质量问题较多产品,以及新标准实施后重要产品。第十条 科法司组织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监督抽查产品建议,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产品、检验依据、抽查计划厂项、检验内容、承担检验工作检验机构),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检验机构签订项目合同。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由科法司组织编制,经专家审查后按程序批准发布。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依据; (三)抽样方案; (四)检验条件; (五)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六)检验程序; (七)数据处理; (八)检验结果判定。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与计划检验项目,制定产品抽查方案。第四章抽样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是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生产企业。第十四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出示检验机构开具监督抽查通知书与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监督抽查性质与抽样方法及数量。第十五条 抽查样品应是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近期产品,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工作。抽查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在用户抽样时,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补充。抽取样品数量不得超过产品检验合理需要。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或用户)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 (三)抽样人员应携带监督抽查通知书与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 (四)要求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九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数量、抽样地点、是否有相关准入资质等内容应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第二十条 抽样单应由抽样人员与生产企业(或用户)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抽样单一式二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与生产企业(或用户)。第二十一条 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生产企业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提供抽样日期之前一年内生产、销售记录;抽样人员应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 用户拒绝进行抽样,检验机构应及时报科法司予以协调。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抽样,视为该企业拒绝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第二十三条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负责带至检验地点。对不便携带样品,应由生产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寄(送)至检验地点。第二十四条 在用户抽样时,检验机构应确认并通知样品生产企业确认。生产企业对样品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视为无异议。确认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应停止后续检验工作,并及时通知用户。第五章检验第二十五条 承担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