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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公积金制度.doc.doc

上传人:scuzhrouh 2016/3/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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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2 (一)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第八条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 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 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 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第十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逾期不整改的, 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37 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 20 人(含 20 人)以内的,处以 1 万元罚款。 3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100 人(含 100 人)以内的,处以 3 万元罚款。(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 5 万元罚款: 1 、单位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 2 、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 、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 、单位在管理中心***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5 、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由管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 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处以 3 万元(含3 万元) 以上罚款的, 管理中心还应当告知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三条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 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4 第十四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单位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