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 促进企业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 2009 〕 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 2009 〕 11 号)和《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 2009 〕4号)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三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第四条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科园发〔 2009 〕4号) 的有关规定。第五条申请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第三章支持措施第六条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 无偿资助资金申报实行年度总额控制。企业年度申报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得超过 10 万元( 第七条第四项企业收购除外) ,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 50% 。第七条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 (一) 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购买上述中介服务, 年度资助金额总额不超过 2万元。(二) 认证中介服务。包括 ISO9000 系列认证、 ISO1400 0 系列认证、 GB/T28001 认证、美国 FDA 认证、欧盟 CE 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所做的相关产品认证。企业购买上述认证服务, 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 万元。(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中介服务。对企业购买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 年度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 2 万元。(四) 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时购买的法律和财务服务。对企业购买的法律和财务服务, 将根据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额确定资助金额。对于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下的交易, 企业购买的法律和财务服务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 万元;对于交易额在人民币 2000 万元至 500 0 万元的交易, 企业购买的法律和财务服务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5 万元; 对于交易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企业购买的法律和财务服务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第四章申请和受理第八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简称: 信用促进会) 负责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以及对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备案和监督工作。信用促进会不得向企业和中介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第九条备案中介机构的名单,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 和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 ) 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企业申请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时, 需向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 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协议( 合同), 并提交复印件; (四) 出示中介服务收费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