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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特征(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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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特征(论文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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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摘要:本文是通过一则案例来分析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分别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部分来讨论。关键词:不作为犯罪、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条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条件在写这篇论文之前,我先叙述一个案例:被告人李某,1991年6月经人介绍与本厂青年女工刘某谈恋爱,后又与一女青年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间,李与陆订婚,并将陆带回家同居数月,致陆怀孕。在此期间,李某感到陆某与自己性格不合,便逐渐萌发与刘某重归于好的念头。李几次劝陆某人工流产,意图陆某流产后与陆断绝恋爱关系,陆坚决不从。陆某担心李某抛弃自己,遂催促李某与她于1992年元旦办理了婚姻登记。1992年1月20日,被告人李某又找到昔日的女友刘某,表示不愿和陆某这样生活下去,并要刘某想办法。刘便问李:“你敢给她下手(意指毒杀陆某)吗?”李胆小谨慎,表示“使不得刘某便斥责李说“弄种!有机会我帮你把她毒了,给你省了这份心,你良心上也好过些1992年3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借口看望怀孕的陆某携带一些礼物来到李某家。在晚餐时,刘某趁李某、陆某二人到厨房取菜之际,往陆某盛饮料的酒杯里偷偷放入一小包由剧毒氯丙嗦和安眠药混合而成的粉末。陆某吃完晚饭后即感身体不适、腹痛,李认为是妊娠反应,即扶陆上床休息,刘某借机离开。当晚9时左右,李发现陆某开始流鼻血,陆呼吸逐渐困难便想起以前刘某所说的“帮你把她毒了”.的话,怀疑刘某对陆下了毒。但李某转而又想到,反正不是自己下的毒,刘某要是果真对陆下了毒,陆死后自己倒是解脱。于是李某有意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抢救,陆于次日凌晨6时中毒死亡。我认为李某所犯的就是不作为,李某作为被害人陆某的丈夫,在知道陆某中毒面临死亡危险的情况下,不将陆某送往医院救治,是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具有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李某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必然导致陆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有意放任甚至是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是想从自己认为“不幸福的婚姻”中解脱出来。所谓不作为,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业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行为人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U!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本案中陆某就是一犯罪客体的身份出现的。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要注意一下三点:第一,犯罪客体之所以应当作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因为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其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作为受害人的陆某,其生命权受到了侵害。第二,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属于犯罪客体只有那些受=1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才会成为犯罪客体,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力,所以必然要受到刑法的保护。第三,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方式。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