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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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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龙的传人 2020/6/19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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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尚福林中华人民共与国工业与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与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与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就是指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她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就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就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与“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