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师节手抄报——教师节的来历资料一九八五年 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教师节的决定》,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 9月10日,全国各地举行隆重的庆祝大会,迎接第一个教师节李先念发出《致全国教师的信》,勉励教师为祖国的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一九八六年 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一九九二年《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出台,提出:进一步明确特级教师条件,增加评选数量,提高特级教师津贴,加强特级教师宣传,扩大特级教师的知名度,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作用的具体措施。一九九三年 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第44条提出"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 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一九九四年 3月14日,国务院发布《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10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大连召开全国教师住房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各部门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经验及做法,研究加快教师住房建设和改革的方针政策及目标任务,以推动全国教职工住房条件的全面改善。一九九五年 3月18日,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9月14日,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出《关于进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通知》,启动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一九九六年实施《教师法》两年多来,教师的待遇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各地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达到或超过了。此外,中小学、中专教师被列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评选范围。一九九七年 9月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在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尊师重教,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1997年,全国城镇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