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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1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 ------- 万股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 元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第十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第六章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发起人的姓名(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合计第七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 股东) 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签名、盖章。第十三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如没有则删除此条)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有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五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