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沙市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提高节能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沙市能源局(以下简称市能源局)负责对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中介机构指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直接或间接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节能量审核、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和改造等节能服务的单位。第四条节能服务中介机构需取得市能源局颁发的长沙市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备案证书方可在本市从事相应的节能服务工作,其服务内容必须与备案证书登记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五条本市鼓励用能单位根据节能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作为项目合作方。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的节能服务项目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第六条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的备案实行总量控制、末位淘汰、资质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另行下发。第七条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市能源局申请颁发备案证书:(一) 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项目与节能服务产业相关;(二)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有健全的机构章程、从业守则、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有较为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三) 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从事其他节能服务的机构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t);(五) 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职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节能管理工作经验;(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公司执业)(六) 从事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监测的节能服务机构应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七) 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八) 从事能源审计、能源监测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计量认证证书;(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备案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书面申请报告;(二) 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三) 节能服务中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四) 公司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加验原件);(五) 主要技术专家简历;(六) 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七) 机构章程或过程控制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八) 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九)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第九条市能源局受理材料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初审、现场考查、专家评审、领导审批等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能源局颁发备案证书。第十条经备案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能源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市能源局将对其开展年度评价和考核。第十一条经备案的节能服务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变化的,应及时的向市能源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重新发证。第十二条从事节能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相关执业纪律(一) 节能服务中介机构执业应坚持公正、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