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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台湾原始佛教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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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法人台湾原始佛教协会章程.doc

上传人:wenjun1233211 2020/7/5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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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團法人台灣原始佛教協會章程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台灣原始佛教協會,英文名稱為OriginalBuddhismAssociationinTaiwan,簡稱:OBA。第二條:本會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係以相應部及雜阿含經為基礎,結合佛教徒的專業知識,探討並從事相關學術思潮之研究,期能呈現佛法之原貌,進而促成原始佛教在華人社會裡興起。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西屯區西安南巷五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或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一、不定期發行出版品。二、舉辦研討會及文教活動。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基本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在家佛教徒,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基本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贊助會費者。第八條:本會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第九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第十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如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喪失會員資格者。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第十二條: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組織及職權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俾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訂定與變更章程。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議決財產處分。議決本會之解散。議決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全額連記法選舉產生,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應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聘免工作人員。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議決委員會之設立及工作計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以無記名全額連記法互選產生,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會長),其餘二人為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長(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