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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xc6688 2020/7/27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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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件延平区财政局延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延财社〔2015〕7号延平区财政局延平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延平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残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97号)文件要求,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发放工作,现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应当办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应当是重度一级。不区分家庭收入。二、2014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二代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批后,从2015年1月起计发。2015年1月1日后领取二代证的一级重度残疾人,须经申请审批后,从次月起计发。三、符合享受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一式三份上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残联复核。四、乡镇(街道)残联将有关材料如:申请表一式三份,残疾人公示名单、残疾人汇总表、残疾人证、农商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必须是农商行开户)各复印一份,每月20日前上报区残联教育就业股。五、当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出现户籍迁移,亡故等情形的,应及时进行核增、核减,并从次月起调整发放护理补贴。在每月20日前上报的汇总表中附上村级核增、核减证明。附: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延平区财政局延平区残疾人联合会2015年2月4日延平区财政局2015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