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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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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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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105( 颁布时间) 20120105( 实施时间) 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1997 年8月 29 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 7年11月29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9 7年12月12 日施行;根据 200 1年4月 18 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 年5月 25 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抚顺市殡葬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1 年 12月 21 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 2年1月5 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丧葬管理第三章殡仪活动管理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第五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殡葬改革, 加强殡葬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仪服务和殡葬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视殡葬工作的改革。第五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林业、土地、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城区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乡(镇) 和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本辖区和本单位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规定。第二章丧葬管理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 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极偏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为实行火葬地区。第七条火葬地区内的遗体实行火化;土葬改革区要逐步推行火化。土葬改革区内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深葬。第八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实行土葬的, 应当在指定区域内安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九条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无名尸体, 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验尸报告,通知当地殡仪馆运尸火化。无名尸体抬尸费用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承担。对有争议的纠纷案件遗体,存放时间不超过 6 个月。需要保留的,经有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确认, 可以办理续存。存放期内所需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或者存放人负责。第十条医学教学解剖人体或者制作标本需用遗体或者器官, 可以由死者亲属与用遗体单位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火葬地区内的遗体,禁止运往外地。外地来抚人员死亡后, 原则上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第三章殡仪活动管理第十二条遗体运送、存放、火化业务, 由殡仪服务部门承办, 未经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发放营业执照,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遗体运送、存放、火化业务。第十三条停尸时间一般不超过 72 小时。传染性遗体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