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运输部文件交科技发[2010]78号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交通运输科技进步,激励交通运输行业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单位”指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属于单位享有的知识产权,含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    2、商标权;    3、著作权;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5、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6、单位名称、徽章及网络域名等标记专有权;    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负有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2、宣传普及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增强各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3、调解或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本行业、本部门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    4、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国家和地区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落实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各项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章制度;开展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并对行业内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培训;交通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知识产权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院校,可开设必修课程;    3、负责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组织有关的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秘密认定,协助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宜;    4、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益;    5、参与洽谈、审核本单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 权    属    第八条 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或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单位取得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项目的收益。    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九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以单位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和网络域名等,其专用权依法归单位所有。    第十一条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著作权属于单位。    个人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第三款规定和合同约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其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十二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