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盗窃罪的公诉证据参考标准(一)本罪主体的证据盗窃罪的主体16周岁(二)盗窃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参与作案的动机、目的,对后果的认识程度、主动程度;(2)犯罪起意的过程,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3)对行为对象的性质、功用等特征是否存在明确认识。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质。(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应重点讯问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无此目的不能成立本罪;(5)对事先通谋、事后销赃的行为人,应查明通谋的具体内同,即何时开始商议,在何处商议,约定在哪里交货,成交价格如何等。(6)对共同犯罪案件要讯问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策划下各个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并注意查明:一、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曾多次结伙作案的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间特定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盗窃故意。二、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三、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如何,以此判明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7)是否明知被害人是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