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办法(2013年11月修订)—、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严格项目管理,提高成果质量,使成果鉴定评价更加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规划办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结项的审查和统一报送工作。第四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注重项目成果的社会价值和学术价值,注重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促进多出优秀成果。二、结项条件和要求第五条项目组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申请书中的总体设计和成果形式,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第六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审读和确认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负有学术追究责任。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必须逻辑严谨、体例清晰、层次分明、语句通畅、语法规范。成果全文错别字应控制在万分之三以内。第七条最终成果形成文字要求:专著不少于10万字;研究报告不少于3万字;系列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项目负责人任第一署名作者的不少于2篇),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第八条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时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 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时须在该文下标注“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二) 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或研究报告的,出版时须在封面用显著字体标注“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三) 计划出版的项目成果须先鉴定结项再出版,项目组不得擅自出版。个别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省规划办批准。(四) 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发表、出版的作品,均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结项。三、申请和受理第九条成果鉴定结项材料的填报要求:(一)按照《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填表说明”完整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的各项内容。(二) 报送成果鉴定结项材料须同时附送成果简介1份。字数在2000字左右。成果简介为活页,单独印制。(三) 上报鉴定的最终成果须A4版装订成册,内容编排顺序为:封面、项目组成员名单、目录、正文。若有阶段性论文成果的,复印后装订在后,并将发表期刊的封面和目录一并附上。第十条完整的申请鉴定结项材料如下:(一) 《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1份;(二) 最终成果简介1份;(三) 最终成果文本一式4份(其中匿名3份);(四) 按统一格式编排的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电子版一份;(五) 有变更事项的,须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批文。第十一条项目组按照上述要求将完整无缺的鉴定结项材料,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结项,省规划办一般不受理个人申请。第十二条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在接到鉴定结项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认无误并签署单位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送省规划办。审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一) 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查鉴定结项材料是否完整;(二)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的形式是否相符;成果质量是否达到结项要求;结项成果与项目研究主题有无直接联系;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其结项成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