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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2013年11月目录第一条 释义 1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 4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8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13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 15第六条 投资业务 18第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治理结构 18第八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22第九条 会计及报告 24第十条 后续募集、权益转让及退伙 25第十一条 普通合伙人限制 29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29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 29第十四条 其他 31吉林省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鉴于:1、由吉林省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在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能力和资格。2、本有限合伙协议于2013年11月15日由吉林省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本协议中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各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释义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本协议”指《吉林省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吉林省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吉林省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企业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普通合伙人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现金金额。“实际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金额。“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受的出资现金总额与普通合伙人承诺将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出资现金额之和。“初始认缴出资总额”指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时的总认缴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其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除基于实际出资额所享有的上述权益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以及基于本协议约定取得激励分红的权利。“最低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三仟万元人民币(RMB30,000,)。有限合伙企业达到最低募集规模后,普通合伙人有权宣布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要约期限终止。“最高募集规模”指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不应超过伍仟万元人民币(RMB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