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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从商评委复审、无效案例看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核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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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pppccc8 2020/9/3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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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从商评委复审、无效案例看商标申请注册的审核标准第12445892号“GRANDIOSE”商标驳回复审案一、基本案情第12445892号“GRANDI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8口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化妆剂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COSMOSMODEAG在类似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813143号"GRANDTO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从而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2014年5月8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二、 决定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中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randiose在拉丁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晶、化妆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甜。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两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不能排除-•般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不予采信。综上,中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中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中请予以驳回。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在驳回复审案件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查判断近似商标可注册性吋,对共存协议是否采信的问题。一方面,商标权是私权,评审吋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尊重在先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专用权的自由处分;但另一方面,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的立法Fl的之一,故如若两商标共存有造成消费者混淆之虞时,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共存协议不予采信。第4636903号汤姆•福特TOMFUTE”商标尢效宣告案基本案情第4636903号“汤姆?福特TOMFUT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杨运明(即本案被中请人)于2005年4刀30日提出注册中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200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18年2月20日。(即本案申请人)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称「TOMFORDJ“汤姆福特''是申请人的姓名,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在世界各国包括屮国亨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姓名权,违反了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被中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二、裁定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姓名权的保护不仅考虑到系争商标与他人的姓名相同,同时也考虑到该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屮尤其是相关公众屮的知晓程度。本案屮,中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中请日之前,其作为一•知名服装设计师,在吋尚业界亨有一定知名度。同吋,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为时尚业界的常用消费品之一,被申请人所处行业对申请人理应有所知晓。汤姆?福特并非固定搭配词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之姓名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主观上难谓正当。被申请人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利用中请人姓名牟利之嫌,对中请人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已构成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姓名权之情形,故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三、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到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