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案例分析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一、 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二、 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三、 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四、 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1、 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2、 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进工艺。如无法作到双重搪瓷,就应当坚持原来合同约定的做,不要同意改变为双重搪瓷。3、 按样品,需封存样品。如果质量标准较难表述的,也可以双方约定封存样品。同时也可附加文字说明或质量标准。但如样品本身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产品应是没有瑕疵的。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方提供图纸或技术资料的,双方同样应有交收记录。对技术指标有不理解的,应该召开双方会议确认,由提供方作讲解,并且最好作好记录。加工方发现图纸或技术指标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定作方提出,并定好时间要求定作方及时答复,不答复造成损失(质量不当、延期交货等)由定作方承担。4、 质量不符的责任:1)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害的大小,可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如:电视是用来看的,根本看不了,或者质量不达技术标准无法使用的)。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二、验收1、案例中约定国外客户验货造成:1)验收麻烦,本来即使延期交货也可再验货的,但因费用高而作罢;2)货物运到目的地才验货,也有可能使产品发生质量问题;3)货物已运到外地是否真地有问题,自己无法亲自确认;因此,作为卖方约定的验收地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