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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析.doc

上传人:yzhluyin1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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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析屈学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行为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本罪概述 1979 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 1995 年 6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 7条第 1、2 款第一次规定了本罪。新刑法全盘吸收了《决定》第 7条对本罪的设置,现为新刑法第 176 条第 1、 2款所规定。(二)本罪构成特征 1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储存管理秩序。金融储存管理制度,是国家调控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而金融市场作为一国市场经济的重要资金市场,对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起着至关重大的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各市场经济主体务必遵循有关法律规范,按照市场经济体制预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运作规则,特别是市场权利、义务及其有关交易规则来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自律运营、公平竞争。以此相对照可见:以擅自提高利率等非法手段来拉大户存款的办法,实质是以***的方法竞业、而不是以其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商誉竞业。因而其以非法手段吸收存款的直接结果是破坏了金融系统内各商事主体间的公平竞争,从而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社会主义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影响到价值规律对整个社会供求关系的制约和调节;此外,由于行为人往往以不法提高国家存款利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因而其行为的另一直接后果是对“利率”这一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机制的破坏和功力上的削弱。另一方面,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直接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又从从市场外部的角度即市场准入条件的角度,干扰和混乱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市场,使其难免由金融市场外部到内部、即由市场主体失序到市场交易失范、市场运作失规, 直至整个金融市场内外秩序的紊乱及其国家宏观调控功能的弱化、无力,等等。因而我们说,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储存管理秩序。其实是一种特殊的非法经营行为。 2 、在客观方面,本罪的行为特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其作案方式多种多样,但就其本质点看,可归结为如下四大类: 第一,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 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帐面上有反映”方式。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 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 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 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国家统一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 47 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第二,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 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