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本单位员工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但在单位生产工作活动场所内,由于车辆(设备)或工作环境、劳动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都应该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和处理。第五条伤亡事故登记和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二、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货损机损事故、被盗被骗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须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和肇事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负残、伤残),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四、如果发现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等情况,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第七条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选择启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其中公司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财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防强台风应急预案、治安防盗应急方案、防雷应急救援预案、房屋倒塌应急救援预案、节假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高峰期车辆进出仓应急预案。第八条公司安委会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伤亡情况有关规定,报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广东公司。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毁灭有关证据。第四章事故责任确定原则第九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先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一、员工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工种考试上岗的;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安全措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的;三、机械、车辆设备严重失修(带故障)或超负荷工作的。第十条凡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责任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的;二、违反安全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的;三、违反安全技术操规程,违章驾驶车辆的;四、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指挥操作作业的。第十一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主管负责人责任的确定原则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二、在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三、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为管理责任者。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第十三条发生责任事故,无论责任大小都要严肃处理。第十四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非法干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五条事故责任的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有关领导的处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