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部对临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第三条项目部不得将工程临时施工给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临时施工单位。第二章对临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第四条临时施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管理、监督,并每月向发包单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第五条临时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临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应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六条临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第七条临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被考核人员名单和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发包单位应监督临时施工单位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吸纳临时施工单位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向临时施工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并监督贯彻执行。第九条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审查临时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第十条与临时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第十一条临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对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二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临时施工单位,应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并严禁其在集团系统内重新参与临时施工。第十三条严禁临时施工单位将所临时施工的工程再行转包。第三章其它第十四条临时施工队伍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