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食文化广场合作协议
2008第九届音乐节
美食文化广场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2008第九届音乐节”的合作伙伴,举办“音乐节美食文化广场”并负责相关的招商活动的有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内容,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期限
本次活动的合作期限为2008年5月1-4日,共计4天。
第二条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甲方2008音乐节的品牌加盟及美食文化广场的招商授权费。本届音乐节结束之后5日内,乙方将8万元合作授权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①、甲方作为第九届音乐节的主办单位,应将本美食广场活动纳入本届音乐节活动之中,负责完成音乐节之场地确认、音乐节官方文件的报批、公安和消防部门的报批、乐队邀请、舞台灯光音响的现场搭建、合作单位及赞助厂家的招商以及在音乐节主会场内的布展工作、音乐节活动的媒体宣传、音乐节票务推广、宣传资料、海报、门票、音乐节手册(包括宣传本次美食文化广场及乙方相关资料)、音乐节单页广告的设计及印刷等工作项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②、甲方有权监督指导乙方的招商管理工作和商户的合法经营,但不干预乙方正常的招商管理工作及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
③、甲方负责制作音乐节主会场的指示标牌和标识,并承担相应之费用。
④、甲方的重要合作伙伴或赞助商有权免费获得乙方之美食文化广场的摊位,此类摊位所产生水费和电费另行计算并如数支付给乙方。具体安排为:美食文化广场路南标准摊位(合作伙伴及赞助商)10个,进东门右手侧路北品牌区两个赞助商特装摊位,路南中段两个饮料及啤酒销售摊位。
2、乙方权利义务:
①、作为甲方认可的本届音乐节之餐饮区代理招商单位,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可以“2008第九届音乐节之餐饮招商代理单位”的名义开展相关工作,负责音乐节美食广场餐饮商户的招商、招租、管理及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②、乙方将严格遵守甲方授予的权限与期限开展工作。不得利用获得的权利进行任何有损甲方及音乐节的行为。
③、乙方将于本协议签定之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招商计划并在取得甲方确认之后,即可开展招商工作。
④、乙方负责美食文化广场的工商、卫生等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的许可报批工作,负责确认和协调与招商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包括:商户的布局规划、摊位搭建、上下水设施建设、晚间灯光、水电资源支持等等,并承担由引产生的相关费用。
⑤、乙方保证音乐节餐饮招商内容的合法性;广告发布载体的安全性;商户招租的合法性及安全性,并确保禁止质量低劣及污染环境的餐饮食品进入活动现场。
⑥、乙方负责音乐节期间餐饮商户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户的饮食卫生、消防安全、售卖秩序、环境卫生等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管理费用。
⑦、乙方负责制作餐饮区展位标牌及商户标识,并承担相应费用,设计方案须事先得到甲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之后,甲乙双方将立即开展起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并相互通报进展情况。为加强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双方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将定期会晤,及时沟通工作进度、明确工作范围。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