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烟台市牟平区东海野生海参基地出资额转让协议书转让方:栾家志受让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出资额转让协议书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栾家志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等互利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 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烟台市牟平区东海野生海参基地的出资份额转让于乙方, 现就出资额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基地的基本情况 烟台市牟平区东海野生海参基地( 以下简称基地) ,于年月日成立,由甲方与孔庆尧、王世杰、陈培德、孔凡平、孔庆逢、矫龙、孔凡玉、王志明、孔海军、郑国栋、孔庆洲、姜宏刚、王永国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并推选孔凡玉为基地总负责人。该基地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具体地址): 该基地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五佰万元整(¥ 元) ,其中甲方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元)。各合伙人出资额为: 孔庆尧伍拾万元整(¥ 元)、王世杰伍拾万元整(¥ 元) 、陈培德伍拾万元整(¥ 元)、孔凡平叁拾万元整(¥ 元) 、孔庆逢贰拾伍万元整(¥ 元)、矫龙壹拾万元整(¥ 元)、孔凡玉伍拾万元整(¥ 元) 、王志明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元)、孔海军伍拾万元整(¥ 元)、郑国栋伍拾万元整(¥ 0元)、孔庆洲贰拾万元整(¥ 0 元) 、姜宏刚壹拾伍万元整(¥ 元) 、王永国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元)。第2 条:出资额转让价格 根据原合伙人协议约定,甲方持有该基地总出资额的 10% 份额, 甲方应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现甲方将其享有该基地 10% 的出资额以人民币万元转让给乙方。第3 条:转让款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转让款项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分次(或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甲方接受上述转让款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甲方在收到转让款项后应向乙方提供正式、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第4 条:保证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出资额拥有完全所有权及处分权, 同时甲方依照合伙协议,在符合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 对其持有的 10% 的出资份额以及基于该出资份额附带享有的有关权利、权益以及承担的其他义务,于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转让日( 即本协议生效日) 一并转让。 甲方确保转让于乙方的出资份额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益,确保其出资未被查封或遭受第三人追索。 乙方应保证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日期)将款项支付给甲方。 乙方确保,该基地原合伙人已如实告知其该基地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期限以及全体合伙人按照利润分配时各自的出资分配比例。第5 条:债权债务承担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出资转让完成后, 经该基地过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