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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法规样稿.docx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0/11/2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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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法规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前款要求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18号)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相关要求,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要求,向社会公众(包含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行为,同时含有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要求以外,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或借用正当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路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约1篇 其它规范性文件约1篇 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 案例和裁判文书约31篇 法学文件约13篇 )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条件,应该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含有房产销售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关键目标,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含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关键目标,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含有发行股票、债券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含有募集基金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含有销售保险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企业、伪造保险单据等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方法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其它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