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4年12月第6期哈尔滨金融学院学报 J0urnal Hafbin Finance UIliversity 总第128期论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赵亮(黑龙江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要:按照合同相对性理论,合同关系外之第三人既无合同权利亦无合同义务。这一原则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被视作合同法的基石而得到坚持和延续。但是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古典合同法理论有违社会现实。自20世纪初期,欧关各国逐渐开始反思相对性原则的弊端,将第三人关系引入合同,创设出利益第三人合同等丰富的制度成果。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及第三人给付合同, 但在实质上这些规定并不成为合同第三人制度。第三人是否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应当成为第三人制度成立的基本标准。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合同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87(2叭4)06明75旬5 一、合同相对性理论的确立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合同法理论建构的基石,其意指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得请求合同权利,也不必承担合同义务。①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作为古典合同理论的支点,没有合同相对性就没有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②合同相对性原则广泛地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遵循,英美法上称为“合同的相对性”,而在大陆法系则称为“债的相对性”。在罗马法上,债权无追及性,属于人权,合同相对性原则可表达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④,任何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合同原则上都是无效的。《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相对性原则,其第 1165条规定合同仅于缔约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双方的合同不得使第三人遭受损害。法国学者在学理上将相对性原则理解为,合同既不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也不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④《德国民法典》则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并从法律行为的角度规定了合同的概念,该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当事人双方间的合同。”这就表明合同是发生、变更债的关系的法律行为。正如德国学者萨维尼所言:“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在德国民法理论上,相对性是指债权仅指向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仅能对债务人实现。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相差无几,因为大陆法系具有法典化的传统,存在物权绝对性与债权相对性的区分,作为债之组成部分的合同,肯定要坚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是毋庸置疑收稿日期:2014—10—23 作者简介:赵亮(1980一),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为黑龙江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硕士。①[日](上卷)[M].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M].法律出版社,2004 ②[M].法律出版社,2005:504. ③[意]彼德罗·[M].黄风,,2005:237. ④[M].法律出版社,2009:286. ⑤[德]迪特尔·[M].杜景林,卢谌,,2004:24. 一75~ 万方数据的。作为英美法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