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完善强制措施的思考
摘 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H前由拘传、取保候'市、监视居住、拘留和逮 捕五种组成,存在着功能定位模糊,羁押与到案措施不分以及缺乏对物和隐私的 强制措施等体系性缺陷。司法实践屮,这五种强制措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困 境。虽然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得到了充分的运用, 但法律有关强制措施强度及其适用的规定存在着明显不足,客观上导致其在实践 屮被不正确适用戻至滥用,导致了许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遭受侵犯,这 些问题在根本上都可以归结为对强制措施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修改刑事诉讼 法,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时,应当坚持立足现实、适半超前的原则,全而协调、 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原则,将羁押与到案措施分离,构建羁押候审制度,改良 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确立羁押为例外、非羁押为-般 的原则,使之成为科学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应当在正确理解强制措施 的决定权的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和完善对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 为此我将结合理论和相关司法实践来谈一谈如何完善强制措施以及怎样对其进 行监督。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完 善监督
【正文】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刑事强制措施是由拘传、取保候'市'、监 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措施所组成的整体。与世界上绝人多数国家的刑事强制 措施制度不同的是,我国刑事诉讼屮的强制措施,仅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人身自由之限制或剥夺的上述五种强制性方法法规定了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 法定条件。
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及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市、监视居住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其屮取保候审 分为人保和金保,前者指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保证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后 者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的责任是适当的报告 义务,以及存在过失或故意致使该行为人脱逃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扌n;而保证金是 用金钱的利益丧失來促使行为人不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被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 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二者的-•个显著区别是取保候审 者的活动范围或自由空间是所居住的县市,而监视居住者的活动范围是其住所或 执行机关指定的用所,口由度大大降低。这两种强制措施的期限较长,取保候审
为12个刀,监视居住为6个刀,但是由于解释的不统一,这个吋间跨度是公检 法三机关总和期限还是分别可以采取的期限乂有很大争议,这个漏洞也是造成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羁押,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低下的重要因素。另外,法律规 定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屈住的期限届满的,应为及吋解除强 制措施,并向改名人员和其单位予以告知。但是如果有关机关没有及时解除,其 责任如何追究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也是规则不完整的表现,是有关机关得以大肆 羁押而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作为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拘留和逮捕,司法侦查机关偏好采取逮捕,拘留 很大程度上成为逮捕的铺垫或权宜之计。对于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而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用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的,需要采取逮捕措施。 这个程度如何判断,完全掌握在办案机关有关人员手屮,完全由其自由裁量,这 就不能保证适法的统一,造成执法混乱。对于现彳亍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 留,从立法H的来看,主要是考虑到司法程序的续行顺利开展,实践屮难免出现 宇缺毋滥的局而。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半向其出示拘留证,除有碍侦查或 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半将该行为人被拘留原因和在押场所于24小时以内,通 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采取逮捕的,需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 并且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37天,这个时间是相为漫长 的,特别是对丁被羁押者来说。至于因逮捕血羁押的时问跨度,就要参照审判程 序的进行了,在判决确定Z前总是要被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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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强制措施的特点及其适用原则
我国强制措施有如下特点:在适用对象上,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缺乏 对单位犯罪主休的强制措施;在种类丄,仅定位于对人身口由之限制或剥夺,并 没有把对财产和隐私权的强制措施纳入进来;在适用主体上,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均亨有一定的决定权,但是除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有 批准逮捕权之外,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特别是缺乏司法审查的机制。 除上述体系性特点之外,针对强制措施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救济渠道 不畅也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屮陷入困境,未决羁押率居高不下,超期羁 押以及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