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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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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0/12/20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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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拟
定的《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 O 年 九 月 四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
(市知识产权局 市科技局 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市新闻出版局 宜昌银监分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用本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具体规定适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行武汉分行
《关于印发 <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 >的通知》(以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知识产权出
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从银行业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贷 款 的 一 种 融 资 方 式。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
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本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区域的银监、
人行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 二 章 融 资 对 象 和 条 件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的, 可 以 申 请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融 资 贷 款:
(一)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着作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知识产权有两个以
上共同所有人的, 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
(二) 有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 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 其他信贷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质押贷款。 第六条 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 出 质 的 情 形 ;
(二) 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
有 效 年 限 不 少 于 五 年;
(三) 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
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
力 和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四)与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
前款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
第七条 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