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依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 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产权单位以及受其 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电梯是指各类电梯、 自动扶梯、杂物梯。
第四条电梯的产权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
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 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用先进 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住宅 楼电梯应根据本市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 服务的有关规定,做好运行服务。住宅电梯无故障运行不得低于 7000 次。
(三) 新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除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试 验外,其控制线路中应加装有锁紧装置的计数器,无故障试运行 不得少于3000次;
(四)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和电梯司机均应持市劳动行政部 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五) 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
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 在接到报警信号40分钟内排除设 备故障,解救乘客;
(六) 在电梯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准则,
电梯出入口应有足够照明,住宅电梯和病床电梯不得以无司机状
态运行;
(七) 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明显位置张贴 《电梯安使用许可证》, 注明:注册登记及检验合格标志、电梯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安
装企业、维修保养企业以及相应的应急报警、投诉电话号码;
(八)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报告市区(县)劳动行政 部门,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第五条安装、改造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安装、改造工程施工 前将电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核准后,方可 施工。
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应向电梯安全技术机验机构申请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