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大足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 提高流动儿童
疫苗接种率,预防和控制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 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区或无户口, 但
在本区辖区暂时居住满 3个月,且年龄在0至6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接种单位,是指经本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审后确定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 流动儿童按国家规定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接受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托、入学手续。
第五条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实行居住地属地管理、属地建证、 属地接种的原则。
第六条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规划接种权利, 任
何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流动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 种服务。
第七条 区政府负责领导协调区内的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将流动人口的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保障免疫规划所
需经费。对有关部门落实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确保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章流动儿童管理各部门职责
第八条 区卫生计生委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
实施和监督管理本区范围内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具体工作。
区教委应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发 现缺、漏种儿童或未办理接种证的儿童时应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或辖区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 预防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和补办 接种证、卡。
区财政局应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区公安分局应安排社区民警配合村(居)委会摸清管辖区域 的流动儿童信息。
民政、工商、妇联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本 行政区域范围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以镇(街道)为单位居 住满3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 100% ,适龄儿童
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5%以上。
第三章流动儿童摸底、报告和预防接种卡、证管理
第九条全区建立流动儿童摸底登记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工商所、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 的协作,做好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摸底登记工作。村(社区)工作 人员采取多种形式,摸清、熟悉管辖区域的流动儿童分布及流动 情况,特别要将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儿童集中的区域作 为摸底工作的重点,及时发现辖区内未纳入管理的流动儿童。督 促未办理预防接种证和未完成接种的儿童,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 补办预防接种证或接种疫苗。定期将收集的本辖区流动儿童信息 反馈给辖区接种单位。
第十条各预防接种单位根据各镇街提供的流动儿童信息, 及
时立预防接种档案,落实儿童接种疫苗。
第十一条 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房屋出租人的管理, 使其履
行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的义务,督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发现 流动儿童及时向当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全区实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转入转出管理制度。 儿
童更换接种单位时,转出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