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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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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5/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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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31216( 颁布时间) 19931216( 实施时间) 20110118( 失效时间) 晋政发第 42 号令( 文号) 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和抵押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六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省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活动, 均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使用管理。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四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城建和房地产等部门, 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供地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管理部门不参与土地经营活动。第五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二)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三)出让期限届满由政府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其他可供出让的国有土地。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界线、用途、出让年限、规划设计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第七条各级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负责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应根据土地的位置和用途等确定,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供求情况进行调整, 标定地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程序: (一)出让方向有意受让方提供受让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必要的资料。(二) 有意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等文件。(三) 出让方对有意受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并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四) 协议出让的价格, 应在不低于标定地价的基础上, 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同意并予以公布后,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受让方按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向出让方支付定金, 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双方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 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 受让方在支付全部出让金和应缴纳费税之日起二十日内,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土地使用证。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程序: (一)出让方向投标者发出招标通知书或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二) 投标者在招标通知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投标并支付保证金。(三) 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评标委员会评出有效标书后, 对投标单位信誉进行评审, 再决定中标者, 由出让方对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四) 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与出让方鉴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