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案例:
 
上海某著名建设集团企业经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厂房工程, 双方签署了固定总价协议, 工程总价6000余万元。 在推行协议过程中, 因为工程量错算、 漏算、 材料涨价等原因, 造成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出预算, 上海企业所以要求追加工程价款, 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 而韩资业主则以协议是“固定总价”为由不一样意增加价款, 上海企业遂停工要求谈判, 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双方争议关键问题有:
 
1、 “价差”争议, 即因钢材大幅涨价造成争议。 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6月, 在此以后, 全国大部分城市关键建材大幅度涨价, 工程所在地长沙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 本案系争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吨, 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损失高达400多万元。 承包商上海企业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 发包商应该按实赔偿。 而业主湖南企业认为协议为“固定总价”, 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该负担商业风险, 不一样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2、 “量差”争议, 即工程量计算错误造成量差。 上海企业在施工中发觉工程量漏算、 错算比较多, 包含工程造价近300万元。 上海企业认为业主湖南企业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编标时间, 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除了要研究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 还要踏勘施工现场、 询标、 参与答疑会、 编制全套投标文件, 客观上无法正确计算工程量, 所以要求业主湖南企业给予赔偿。 而湖南企业坚持认为本工程为
“固定总价”, 全部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负担后果, 不一样意赔偿价款。
 
3、 工程承包范围争议。 招标人湖南企业招标时既提供了由某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施工图(蓝图), 又同时提供了其委托韩方设计白图。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依据是“设计图纸”, 但未具体明确是哪一个“设计图纸”, 在投标截止日前, 亦未有文件给予澄清。 上海企业在报价时依据是施工蓝图, 而非韩方设计白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 业主湖南企业要求上海企业以韩方设计白图为依据进行施工, 造成工程量差异, 包含工程价款100多万元。 上海企业认为通常超出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施工蓝图范围工程量, 均不属于施工承包范围, 不在包干造价范围内, 业主应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协议价款。 湖南企业则认为该白图为投标时提供, 不一样意作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价款。
 
因双方对上述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上海企业慕名来到本所, 委托本所对上述争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上述争议关键法律意见为:
 
1、 相关“价差“。 本所认为30%~50%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商业风险范围, 属于民法理论上“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协议存在前提情势,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事由, 发生了不可预料变更, 从而造成原来协议关系显失公平, 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
7000多吨, 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 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该承受商业风险范围。 承包商上海企业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 考虑到业主外资性质, 本所提议双方对超出10%价差部分按合适百分比分担处理。
 
2、 相关“量差”。 本所认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要求, “招标人应该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合理时间”, 而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 招标人湖南企业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编标时间, 使得投标人上海企业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 因为这部分疏漏工程量包含工程造价300多万元, 依据《民法通则》“公平、 老实信用标准”, 上海企业请求湖南企业对其损失进行合适赔偿有法律依据。 本所提议上海企业在谈判无果情况下, 能够依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要求, 提起变更协议价款变更之诉。
 
3、 相关工程承包范围争议。 本所认为, 依据中国相关行业要求和行业常识, 白图仅是设计框架, 更多表现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 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 依据白图通常只能编制工程概算, 而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依据。 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要求, 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协议, 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 其中标价通常不作调整。 所以在业主未明确韩方设计白图是报价依据情况下, 投标人只能依据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施工图(蓝图)进行报价。
 
所以本所认为,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凡超出施工蓝图范围工程量, 均属于协议增加部分, 湖南企业以韩方白图中已含对应工程量为由不一样意作为增加工程量调整工程价款见解没有法律依据。
 
上海企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