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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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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12/29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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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暂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素 第三章交割和销售 第四章回购 第五章质量纠纷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
综述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贵金属 现货交割业务管理工作,确保现货交割、销售和回购业务安全、 顺利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交易所业务体系内贵金属现货的交割、销售和 回购行为,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交割履约及交易所业务体
系内贵金属现货的销售和回购。
第三条
相关方关系
会员与投资者为相关业务的执行主体,基于本业务规则自行执 行贵金属现货交割、交易业务并承担所有相应法律责任;交易 所仅为交易、交割双方提供便利条件,对交易、交割业务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素
第四条
交易标的
第五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七条
三 天津贵金属立易所
Tianjin Precious Metals Exchange
,%,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34-2003的相关标 准。
交易所交易标的银锭重量15千克,%,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35—2002o
每根金条、银锭上标有交易所认定的唯一编号、生产厂商标识 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
生产厂
交易所严格选择生产厂家并向合格厂家进行生产资质授权,相 关信息在网站公布。
唯有经交易所授权的合格生产厂才有权作为交易所指定生产 厂生产交易所交易标的。
产品经营者
会员为交易所交易标的的经营主体,拥有交易标的的所有权, 按照交易所规则自主完成仓储、交割、销售、回购等工作,并 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会员可发展代理商经营仓储、交割、销售和回购事务,并对代 理商的相关经营承担全部责任。
交割回购单位
实物黄金的交割、回购量须为
•千克的整数倍,
最少交割、
购量为一千克;实物白银的交割、回购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 倍,最少交割、回购量为15千克。
第八条业务地点及营业时间
交割、销售和回购地点为会员及会员代理商的经营场所。
交割、销售和回购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上午10点至下午4点。
第九条税收
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三章交割和销售
第十条 会员自行执行交易标的的交割出库和销售工作,并必须保证交 割出库及销售交易标的的重量、纯度、外观符合标准,包装无损。
第十一条客户交割提货
(一) 交割提货指客户补齐资金,将多头仓位兑现为交易标的 的行为。
(二) 客户以多头仓位申请交割提货,需在会员网点当场平仓
并凭当场打印出的该笔平仓单据办理;会员网点对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