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少儿终生保障保险协议
第一章 保险协议组成
第一条 少儿终生保障保险协议(以下简称保险协议)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 申明、 批单、 批注, 和和本协议相关投保单、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健康通知书, 复效申请书, 体检汇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30天至年满十四面岁、 身体健康、 发育正常婴、 少儿,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纪五十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能政党工作和劳动)人作为投保人, 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企业)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组合, 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 被保险人在初中、 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 13、 14、 15、 16、 17岁协议生效对应日内生存, 本企业分六年给付初中、 高中教育金, 每十二个月每份500元。 12岁、 13岁、 14岁投保被保险人, 只能从15岁(协议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 领取三年, 每十二个月每份500元 。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被保险人除外;
(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 19、 20、 21岁协议生效对应日)内生存, 本企业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 每十二个月每份
1000元, 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被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 本企业一次性给付婚嫁金, 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成养老金领取年纪(男60岁, 女55岁协议生效对应日)时, 可逐月领取养老金, 直到身故。 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 选择费率序号 、 投保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生, 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 本企业一次性给付终生人寿保险金, 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 本企业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被保险人。 详见附表一。 )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 因意外事故死亡, 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 因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还未缴付保险费, 本保险协议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 按协议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 还可增养老金月领标准, 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本企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 吸毒、 殴斗、 醉酒、 自杀;
(三) 战争、 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 核辐射、 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照驾驶或其它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 爱滋病;
(七)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 本企业不退还所缴保险费, 其它情况本企业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协议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协议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 并本企业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十二个月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