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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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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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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考《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 刘未选上街道代表, 怀疑是杨说了坏话, 便伺机报复。 1994
年 5 月 12 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 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
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
1994 年 5 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 在起诉中,
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
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 原告。
问: (1) 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 ?说明理由。
(2) 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为什么 ?
分析: 1、孙学贵以原告身份起诉是错误的, 因为起诉的人必须是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
人,但孙学贵本人并未遭殴打, 与刘家三人不存在损害赔偿关系, 直接遭受 殴打的杨文玲才
是符合条件的原告 ; 人民法院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是错误的, 必要的共
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与他人争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 的,而孙洪飞和杨文玲是分别遭到刘家
三人的殴打,孙洪飞和杨文玲之间形成的损害事实也是两次殴打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孙洪
飞和杨文玲对刘家请求损害赔偿也 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 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 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
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
的共同诉讼。
二、 1986 年,尹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
代管 3 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 3 年过后,尹某也未回国,王某要 去外地工作,因此
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尹某,不可出卖。 1992 年,
张某未经王某同意, 将房屋卖给李某。 因过户手续 无法办理, 李某诉至法院, 要求张某立即
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 诉讼中尹谋回国, 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
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 的主张。
问: (1) 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
(2) 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 ?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
分析: 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 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
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 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
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
责任。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三、复兴小学学生王星 (10 岁 ) ,曾在某省小学生围棋比赛中获得瓷质奖杯一个。 1994
年,复兴小学为筹办校庆,校领导委托王星的班主任刘玉华到王星家借 其奖杯用于校展览。
在展出过程中,来宾李东与陈帆因为争相观看奖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