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20910( 颁布时间) 20021001(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 第 14号( 文号)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 2002 年7月 11 日河北省政府第 5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2 年 10月1 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函〔 1998 〕9 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三) 房屋( 包括在建房屋) 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 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四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第五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六条契税税率为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七条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 免征契税。(四)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 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核定。第八条契税应纳税额,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