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比较视野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优化路径阮李全陈久(重庆师范大学,重庆400047) 奎摘要: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所确认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有关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一系列教育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教育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因文化传统、法律制度与技术以及教育体制的差异,其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也不尽相同。通过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相关制度的设计、实践差异,借鉴域外先进的法律技术经验,可以对我国的制度优化有所裨益。关键词:受教育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非诉方式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29(2013)01—0075—06 近年来,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公民受教育的权利意识逐渐提高,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从层出不穷的教育纠纷案件接踵而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但是,教育活动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的特殊性,决定了教育过程所具有的学术性、教育性和民主性,并不是所有的教育纠纷都适合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和终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样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因此, 应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多元化的教育纠纷解决机制,构筑起化解教育纠纷的有效体系,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及时有效的救济;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实现法治状态下教育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共同构建现代和谐社会。一、问题的提出:几种救济途径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建立健全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关键与核心所在。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是指,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而形成利益冲突之后,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纠纷解决与受损权益恢复、补偿、赔偿的途径,该制度旨在确保受教育权的良好实现。在我国的现行法制框架中,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包括行政救济制度与司法救济制度两部分。其中,我国的行政救济主要有教育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途径。《教育法》以及1995年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伞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相关规定并未对学生申诉作进一步操作细化规定,如申诉程序、申诉受理机构以及时效制度、管辖范围等等,最终使教育申诉的相关规定成为一纸具文。再者,学生的申诉中涉及的大多数争议事项因被视为收稿日期:2012一12—17 作者简介:阮李全(1977一),男,广西陆川人,重庆师范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陈久奎(1964一),男,四川苍溪人,重庆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教育纠纷与学生权利救济研究”(项目合同编号:10sKEl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7S· 万方数据学校的“内部行为”,而使受教育权纠纷在内部非正当地轻易化解。此外,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来,学校基于被授权组织的职权所行使的部分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法权利的话,这一系列纠纷是被纳入行政}斥讼受理范围的,学校可以被当做行政主体。因此,当这些“职权行为”侵害学生被教育权时,学校同样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