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100925(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文号)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9月25日市政府第
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年九月二十五口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特许经营活动,提高供热行业的服务水平,保障 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直接授予或者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热经营企业,明 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供热产品或者提供供热服务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供热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本 办法。
第四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市供热特许 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供热特许经营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 保的耍求,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
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 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半依法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招标等方式,授予供热企业特许经 营权。
第七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
(二) 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 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
(四) 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
(五) 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 有可行的供热经营方案;
(七)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笫八条 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
(一) 供热特许经营权申报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 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四) 企业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 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六)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经营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 热特许经营权起二十年。
第十条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 当符合本办法笫七条的规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 营权,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供热特许经营 权;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供热主管部门釆取招标方式选择新的供热特 许经营企业。
经营既有集中供热项目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取得供热特许经 营权起十五年。
笫十一条经营既有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实行过 渡期政策。
既有分散锅炉供热企业申请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 条的规定,由区供热主管部门直接授予;不符合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合格后直接授予;整改不合格的,由区供热主管部门选择其他供 热企业临时接管。
经营分散锅炉供热的企业,其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