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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上传人:luyinyzha 2016/5/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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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修改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规划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第七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第八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2 第九条【用地强制性指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用地适建性】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但不得改变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一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中心城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第十二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工业用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仓储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控制。居住用地、商业金融用地和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一居住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 3ha 3ha ≤S< 20ha S≥ 20ha 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居住用地 1—3层 35% 32% 30% 4—6层 28% 27% 26% 7— 11层 25% 25% 25% 12— 18层 20% 20% 20% ≥ 19层 20% 18% 18% 备注:1、 S- 用地面积( ha)。 2 、建筑层数计算:从建筑室内地坪正负零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屋顶。顶部跃层及高度低于 米的夹层及设备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3 表二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地上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参考值 S< 3haS≥ 3ha 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商业金融及办公类用地 H≤ 15m 60% 55% 15m <H≤ 24m 50% 45% 24m <H≤ 50m 45% 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 50% 40% 底层为大型商业裙房时为 45% 50m <H≤ 100m 40% 35% H> 100m 35% 35% 备注:1、 S- 用地面积( ha) ,H- 建筑高度( m)。 2 、建筑高度计算:由室内地坪正负零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第三节地下公共空间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开发利用原则】地下公共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理保护的原则, 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结合。第十四条【竖向分层】开发利用地下公共空间, 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再向深层空间发展。地下公共空间按竖向开发利用的深度可分为以下层次: (一)浅层空间:地下 0-15 米(含 15米); (二)中层空间:地下 15-30 米(含 30米); (三)深层空间:地下 30米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