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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罪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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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罪状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罪状。2016年司法考试复****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使用。
简单罪状 
仅写出犯罪名称,,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的”,第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之所以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往往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为众人所知、勿需具体描述。简单罪状的特点是,简单概括,避免繁琐. 
叙明罪状
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入、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它对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属于叙明罪状。之所以采取叙明罪状的方式,常常是因为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具有特殊性,不为一般人所知,也难以从总则的规定中予以把握,需要作详细规定。叙明罪状的特点是,要件明确,避免歧义。
引证罪状
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款便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是因为某些犯罪的特征在刑法条文中已有规定,,条文简练,避免重复。 
空白罪状
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空白罪状的法条也称为空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