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告公布协议纠纷
篇一:广告公布协议是承揽协议吗
广告公布协议是承揽协议吗
一桩广告协议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却包括广告公布协议的性质和怎样认定协议已推行等问题,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偏差。
案情:
原被告双方全部是广告企业。原告广告企业自营一份广告月刊(称为“E刊”),宣传资料称E刊由原告负责向高级小区写字楼直投无偿发行,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都有发行渠道,发行量为每个月10万份。被告广告企业代理某手表品牌在E刊上公布广告。原被告双方于200x年4月签署广告协议,协议内容比较笼统简单,仅约定了广告公布月份是5月-7月、在封二发表和广告总价款等。同年5月中旬,原告提出因其本身原因E刊停刊,遂经被告同意双方签署了一份协议终止协议。
2021年4月,原告以其已经推行了200x年5月份的广告发表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对应的广告价款。因为被告认为,E刊在5月份时已经停刊,所以拒绝支付任何价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依约推行了协议义务。
原告出示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E刊封二发表着该手表的广告,以此作为原告已经推行了5月份广告发表义务的证实。
被告则认为,广告的公布应该包含广告的发表和广告杂志的投放、发行,而原告无法证实其在200x年5月份的E刊杂志上发表约定的广告并依约向“高级小区写字楼直投发行”。即使原告提供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作为证据,但该杂志的真实性及其是否为200x年5月印制均存在疑问。而且因为该杂志不含有公开发行渠道,不似晨报、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刊,单靠一本杂志根本无法证实原告推行了200x年5月刊的刊发和投放义务。另外,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了E刊杂志在出刊后是由原告方负责投放,投放方法有快递、邮寄、专员派送等,然而原告一直举不出系争的200x年5月刊已经过上述路径投放的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的制作和发表,有已经出版的杂志为证,被告否认原告发表及发行广告,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论:
1、有关广告协议的性质
广告协议可分为两种,一个是广告制作协议,另一个是广告公布协议。广告制作协议通常被归类为承揽协议,而广告公布协议通常被认定属于委托代理协议。本案系争的广告协议有些特殊,因为广告的公布者同时也是广告媒体的经营者(原告自营广告杂志),负责杂志的制作、刊印及发行,可能是基于这个原因,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协议纠纷”。然而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本案的协议实际上是广告公布协议而不是广告制作协议,原因是:第一,该广告的清样是被告提供,而不是原告制作。原告对E刊的制作、xx、校对等是针对整本杂志而言的,被告只是委托其在一个版面中公布广告,E刊并非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xx、制作;第二,该广告的发表是为了用于投放、发行,而不是向被告交付制作结果,实际上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交付任何制作结果。所以,本案的协议不符合《协议法》要求的承揽协议的定义。
2、原告协议义务的推行
明确了协议的性质以后,就能够清楚的看到原告不仅应该“印制”杂志,还应该“发行”杂志。因为E刊是原告自行经过多种方法向写字楼、商务楼直投发行的,原告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