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沪联产交【2005】0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 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 (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 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 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 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 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 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经纪会员资格根据其实际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资经纪会员资格、民资经纪会员资 格、央企会员资格、异地经纪会员资格等。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 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 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专业会员资格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专业会员资格与国际专业会员资格。 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 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会员资格变更
第六条、会员资格变更:
仁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 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本所将在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产权 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
报经本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3、会员右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口内向木所书面报告,木所同时记入档案, 并向市产管办备案:
(1 )法定代表人变更;
(2)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 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5) 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第四章会员资格转让
第七条、会员资格转让:
仁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资格的入会条件。
2、 产权经纪从业资质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身具备相应产权经纪从业 资质。
3、 交易保证金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行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
4、 专业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主营业务可以不同于转让方。
5、 会员资格转让自会员提交申请材料,报经本所审核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6、 信息会员资格不可转让。
7、 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寻找出让/受让方,本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义 务。
第八条、具备本所完整会员